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嘉峪关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浦某某酒后驾驶甘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峪关市东湖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湖东门处时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浦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5.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浦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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