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1507号

被不起诉人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浜**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浦某某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浦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小型普通客车沿桐乡市上市村**村道由**行驶,途经桐乡市上市村**浜**号**侧地方处时被徐某某驾驶的浙F*****小型轿车追尾碰撞,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由徐某某报警,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马上赶赴现场,在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浦某某身上有酒气,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民警依法带被不起诉人浦某某至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封存后送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相对较低,无从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