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浦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村**街**号。被不起诉人浦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继艳,系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8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9月1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浦某某以到扫黑办举报赌博的方式威胁参与赌博的人向其付钱,后被害人陆某某、杨某某、顾某某三人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不起诉人浦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事实仍然未能查清,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浦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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