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单位浦江**石化有限公司,2016年11月7日成立,公司注册号***,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浦江**石化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23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
浦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张某某以魏某某的身份成立浦江**石化有限公司。2017年4月,张某某在义乌市劳动市场找到流浪汉孔某某,先后给予孔某某4000元好处费,以孔某某身份在金华浦江县注册成立浦江**石化有限公司、浙江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温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以孔某某身份注册银行账户供自己使用,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某某。**公司在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接受江苏浙江等2省等4家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石油票)等共计362份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6570万元。虚开给江苏江西、浙江的3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石油票)共计446份,价税合计688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浦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浦江县公安局认定的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浦江**石化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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