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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浩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浩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83********,鄂温克族,高中文化,鄂温克旗****,户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03分许,浩某某驾驶蒙E*****号白色大众探岳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海拉尔区环卫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区法院附近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浩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2.41mg/100ml。

本院认为,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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