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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浩某某危险驾驶案)_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674号

被不起诉人浩某某,男,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利辛县,户籍所在地现住山市山区**花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3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浩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花山区沿艳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艳阳路与华飞路交叉口北侧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 /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呼气含量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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