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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海南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某某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福建省周宁县人,家住福建省周宁县**镇**村**号,现住东莞市**区**花园**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海南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中,同案犯姚某某从东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处承包“东莞市某某大学”的建筑工程项目,姚某某以某某公司的名义开展项目建设,在缴纳管理费给某某公司后,该项目由其自负盈亏。2017年,姚某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工程的模板款,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介绍,便找到海南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郑某某同意。2017年1月10日,姚某某和郑某某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交易合同和虚假转账的方式,以某某公司的名义先后开具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500127元,税款数额共人民币217967.17元。某某公司从中收取价税总额7%共人民币105099元的开票费,张某某收受价税总额2%共人民币30002元的介绍费。后姚某某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使用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2019年12月30日,张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投案。姚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郑某某、张某某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  枫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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