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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海某某·托某某孜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木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某某·托某某孜(曾用名:海某某·托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22********0011,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鄯善县**医站的兽医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现住鄯善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海某某·托某某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1时许,被不起诉海某某·托某某孜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新K*****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241线从鄯善县城出发行驶至该道路32公里+100米处时,被东天山隧道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获归案。

经鉴字:海某某·托某某孜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106mg/100ml。

本院认为海某某·托某某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海某某·托某某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木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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