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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海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6********,**族,大专文化,系房县***学**,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驾驶鄂C****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房县化龙镇汤峪河村往该镇化龙中学方向行驶,行至346国道1453km房县化龙堰镇化龙村5组路段时,因观察不周,将行人郑某某撞倒,造成郑某某、某某某受伤,后郑某某于2020年3月2日死亡(殁年75岁)的交通事故。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某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郑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置,积极抢救伤者。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足额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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