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海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海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海某某驾驶蒙E*****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路由北向南至**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海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0.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