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4********,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住襄阳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51分许,海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F****0红色神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本市樊魏路大石桥路段时被查获,案发时,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16mg/lOOml。
本院认为,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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