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枝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海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海某某在枝江市百里洲镇戴家渡村一组松滋河边的谭拐处准备钓鱼,看到2只小猪獾在其花生地里拱花生,其上前驱赶时,发现花生地田坎上有一个猪獾洞。海某某遂回家拿了铁锹将洞挖开,并将洞内的5只小猪獾打死,后提回家于当晚将5只猪獾炖火锅食用。
2020年5月8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猪獾,是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经查,枝江市人民政府并未针对陆生野生动物划定禁猎区、禁猎期。
本院认为,海某某使用禁用的方法在非禁猎区或禁猎期狩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海某某不起诉。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