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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海某某非法狩猎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2********,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前科,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牧场**分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海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3时许,科尔沁左翼中旗**派出所民警发现,海某某用摩托车、强光头灯、猎狗等工具在珠日河牧场五分场西北侧草牧场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民警将其当场抓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

本院认为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海某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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