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海某某非法狩猎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海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牧场**分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海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海某某驾驶摩托车戴上强光头灯在**牧场第**分场自己牧场内狩猎,打到了两只野鸡。民警于2020年11月16日在海某某家搜到一只野鸡。

    本院认为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海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