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325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驾驶赣A****9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沿昌邑至联圩乡道行驶,行驶至昌邑乡至昌北丰乐联圩(昌邑上河口)位置时,遇前方张某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该路段同向行驶,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驾车超越前方二轮摩托车时,未注意安全行驶,与张某某驾驶的正往左转弯准备进入上河口村内乡道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一同侧翻掉入路边田地,致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11月25日-30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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