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19〕170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30日06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驾驶川Q***** “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妻子左某甲、岳父左某乙,沿自贡往成都方向行驶至成赤高速公路80公里加320米路段时,该车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后燃烧,造成左某甲当成死亡,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和乘客左某乙受伤,车辆烧毁,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涂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左某乙、张某某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并获得了被害人左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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