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曾用名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77********,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云南省富宁县**乡**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4月9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到富宁县**乡农村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的一张银行卡,涂某某看到屏幕上显示是否继续取款的选项,后其分两次操作各取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元。富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9日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已将6000元返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起诉人涂某某挽回被害人损失,主观恶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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