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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289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组。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6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时08分,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酒后驾驶粤M25****小轿车,行驶至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路交南屏大桥钢便桥银苑新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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