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在奉新****公司**部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现租住在奉新县**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4时11分,在**路段,涂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奉新县交警大队城北中队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涂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3.66mg/100ml。到案后,涂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涂某某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第五点规定的可以相对不诉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涂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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