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检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酒后驾驶皖N3N6**号小型汽车沿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观山路交叉口时,被叶集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4、 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涂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起诉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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