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花园**幢**梯**,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创兴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1.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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