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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237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福田区**路**大厦**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凌晨4时40分许,驾驶粤B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85.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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