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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298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温州市**公司员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1****号小型轿车,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驶往海城街道方向。23时03分许,车辆沿环山东路自北向南直行至环山东路与天柱路交叉路口时,追尾碰撞由王某某驾驶的浙C5****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其本人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浙C5****号重型自卸货车离开现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处理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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