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21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自贡**培训学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驾驶川CF****小型轿车从自贡市高新区华商下穿隧道方向沿龙汇南街往金域国际停车场方向行驶。22时15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龙汇南街蓝鹰美庐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的乙醇浓度为137毫克/100毫升,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3.8毫克/100毫升。
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