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79********,侗族,大专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现住岑巩县**镇**路**号。于2021年1月11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2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持C1E型驾驶证驾驶贵HM****号小型面包车,由岑巩县城往沪昆高速公路岑巩收费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岑巩收费站广场路至迎宾大道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并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认定,涂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