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K****号小型面包车,从本市玉城街道玉环市中医院往玉城街道塘里村方向行驶,途经玉城街道泰安路与长康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浙JT****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尔后,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驾车驶离现场,被害人黄某某遂乘车将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拦停并报警,公安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后将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被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500元。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