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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长沙市**大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路的“**”饭店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从饭店出发,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曙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8.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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