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8 月6 日22 时许,犯罪嫌疑人涂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派出所治安接待大厅内,酒后无故滋事,辱骂国家领导人,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发现场是否还有其他群众,不足以证实涂某某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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