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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号**室,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无工作,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号**室,2019年07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7月17日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07月19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久保 郭郡  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12日、20201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08日在西湖区快乐玩家动漫城查获涉嫌赌博机 10台,其中认定赌博机的10台共12个机位,赌博机以上下分退钱的形式进行赌博。喻某某于2018年05月份初开始担任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快乐玩家游戏店店长,具体负责该店的运营和管理工作,工资为7500元每月(属于高额工资),提成是按照快乐玩家游戏店的月营业额每10万提1000元的标准发放。值班经理有吴某某、阮某某、熊某某,值班经理负责值班当天店内的全面工作,值班经理归店长喻某某管理。喻某某为了提高店内的营业额指使林某某、陈某某两人招揽顾客到店内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并为赌博人员提供上分,退分、退钱,所有买、退币的钱通过林某某的微信账号流转。喻某某要求林某某、陈某某在店内买 的游戏币只能在赌博机上使用,不允许在其它游戏机上使用,并告知林某某、陈某某两人不允许他们在快乐玩家游戏店内交易,以逃避打击。

现依法查明,涂某某为西湖区中山路快乐玩家动漫城的实际老板,2015年在西湖区中山路开办快乐玩家动漫城,当时为该动漫城的法人代表,2015年08月21日将法人代表更改为闵某某一直到现在,涂某某开办的快乐玩家动漫城的店面是从塑料五厂承租的,租金为五万元一个月,合同期限为五年,2018年五月份左右,喻某某经人介绍给涂某某,担任西湖区快乐玩家动漫城的店长,涂某某给其每个月7000元左右的工资,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结束后,除了工资,另外按照营业额的1%给喻某某提成,快乐玩家内的捕鸟机和打鬼机等赌博机为涂某某所提供,涂某某主要负责快乐玩家动漫城的资金收支,法人代表闵某某的银行卡(卡号为6227002020340107662)是涂某某所持有并负责使用。

店长喻某某给林某某购币的优惠套餐(只针对林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负责为赌博人员卖币、退分、退钱,所有买、退币的钱通过林某某的微信账号流转。喻某某给林某某优惠的套餐,林某某组织老顾客到快乐玩家游戏室进行赌博。林某某、陈某某按照1000元2800个币的价格在店内收银台购买游戏币,事后快乐玩家游戏室的经理吴某某按照1000元200个币的差价补给林某某,

林某某实际是按照1000元3000个币的价格购买游戏币(只针对林某某一人),林某某、陈某某对外按照100元280个币卖给顾客,退币、退钱是按照100元290个游戏币(不熟的顾客按照100元300个币回收)赚取差价,赚取的差价由林某某和陈某某平分,按照100元一天的工资支付给朱卫江,查处当天林某某赚取差价为6500元(已追缴)。

闵某某为西湖区快乐玩家游戏室的法人代表,2019年07月10日涂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后,闵某某供认自己只是西湖区中山路快乐玩家游戏室的法人代表,该店的实际老板是涂某某,闵某某供认涂某某是自己的表哥,涂某某经常不在南昌,于是2015年下半年涂某某让其担任中山路快乐玩家游戏室的法人代表,目的是为了方便在南昌办理各项业务,当时他的工作是维修店内游戏机,2017年10月份闵某某就到西湖区盈石广场快乐玩家动漫城担任经理,就不在中山路快乐玩家游戏室上班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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