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7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广东省翁源县,户籍地为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现住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118号门前,因停车费问题与被害人区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区某某先动手殴打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随后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拿起路边的1个广告牌砸到区某某右手致其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取得被害人区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