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4********,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江西省永修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5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8月5日分别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7日、9月3日补查重报。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份,熊某甲从江西**集团永修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某处承包了永修县**工地室内装修工程,并进场施工,由闵某某具体负责。后江西**公司副总熊某乙交待黄某某等人让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承接**在永修的部分工程项目以弥补之前的工程损失。涂某某找到黄某某后,先拒绝了黄某某让其承包利润比较低的暂无人承包的**工地室外项目的建议,要求承包高利润的室内装修部分。黄某某决定将**工地室内装修工程由熊某甲、涂某某二人各承包一半,但遭到了熊某甲的拒绝,不同意让出一半工程。袁某电话威胁闵某某不准拉水泥到**工地。后闵某某拉木板进场施工,袁某再次打电话威胁对方不准进材料。第二天上午,闵某某安排人员在现场施工,涂某某带着袁某等人再次到现场阻工,并要求熊某甲等人退场。熊某甲答复就是退出也是**要求,不存在涂某某让退出就退出的,拒绝退场。
熊某甲、涂某某二人到黄某某处协调,熊某甲坚决不同意退出该项目,并让出一半工程由涂某某承包。后在黄某某协调下,由熊某甲支付70万元给涂某某,其中35万元现金支付,剩下的35万元先写欠条,待工程结算后再支付。几日后,熊某甲将35万元现金交给涂某某。涂某某得知永修县公安局介入调查后,感到害怕,欲退钱了事,遭到熊某甲的拒绝。后在江西**公司邵某某等人的见证下,涂某某将35万元现金还给由熊某甲,并撕毁了欠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涂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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