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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敲诈勒索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6********,汉族,高中文化,景德镇市**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7月27日经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21日,被害人吴某某用名下的马自达6汽车(车牌号:赣E*****)作抵押,向祁某某(已判决)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并签订空白抵押借款合同等材料,祁某某收取砍头息900元及GPS安装管理费1600元。同年5月,因吴某某逾期未支付利息,祁某某先后三次带领柴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孔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到景德镇市浮梁县**镇吴某某的陶瓷加工厂扰乱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扬言要搬走厂内设备,并通过GPS定位偷偷开走抵押车辆,以卖车相威胁等方式要求吴某某缴纳6000元违约金,谎称缴纳违约金后才能将车拿回。吴某某迫于压力缴纳6000元违约金,但祁某某等人并未将该车还给吴某某。之后,吴某某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用于抵押的马自达汽车被祁某某私自处理。经统计,祁某某等人共敲诈吴某某7600元。2019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时,在其家中搜查出该车的抵押借款合同等材料,查实祁某某借给吴某某的3万元系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出资,该笔借款涂某某共获利1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涂某某有指使、授意或参与祁某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方式对吴某某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无法认定涂某某与祁某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认定涂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涂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相关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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