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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涂美香)(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女,1980年6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006090045,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凌云县,住广西百色市凌云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和10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田林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和11月29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田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独自驾驶桂LPW978号越野车,沿着田林县321省道公路往西林县方向行驶至54公里200米路段时,碰撞了在路上的受害人杨某某,造成受害人杨某某被碾压致死后逃逸。经鉴定,从涂某某车底盘提取到的血液及人体组织与被害人杨某某相符。经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田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凌云县,住广西百色市凌云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和10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田林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和11月29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田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独自驾驶桂L****8号越野车,沿着田林县321省道公路往西林县方向行驶至54公里200米路段时,碰撞了在路上的受害人杨某某,造成受害人杨某某被碾压致死后逃逸。经鉴定,从涂某某车底盘提取到的血液及人体组织与被害人杨某某相符。经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田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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