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96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桃江县人,身份证号码432325********0471,汉族,高中文化,石门县**站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号,现住石门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石门县**宿舍吃饭,席间涂某某喝了约二两药酒。当晚21时40分许,涂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自石门县**站往石门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驶至石门县楚江镇**社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其结果为121.8mg/100ml。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涂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2mg/100ml。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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