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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涂燕忠)(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某某村某某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盗窃罪,另案处理)、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处理)、涂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供述其于2019年4月起至2019年5月份在丰城市各个乡镇内通过暴力破门、撬门等手段,入室盗窃金银首饰、现金等财物共五起。其中在丰城市某某镇一村庄内盗窃现金400多元、金项链一条,两三包极品金圣香烟,总价值约2400元;在丰城市某某镇某某洲附近一村庄内盗窃四千元左右现金,三个金戒指,总价值约9000元;在丰城市某某镇某某洲附近一村庄内盗窃一千多现金;在丰城市某某镇加油站附近一村庄内入室盗窃,未盗窃到财物;在丰城市某某镇某一村庄内盗窃三千多元现金,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以及一条转运珠手链,总价值7000元;五次作案总金额约19400元。盗窃后李某某将所盗金银首饰分八次低价卖给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及涂某某(已取保),已查实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低价收购李某某所盗金银首饰共八次,总价值21730元。

犯罪嫌疑人涂某某低价收购李某某所盗金银首饰共两次,总价值5985元。

案发后,涂某某将5985元收购赃物所得已依法上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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