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开检公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绰号“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办事处**村村民**。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社区**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3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27日14时10分许,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社区菜市场门口,程某甲因驾驶面包车在菜市场门口卸货而堵住了菜市场的道路。汤某某驾驶程某乙所有的面包车,程某乙驾驶三轮车及其母刘某甲,准备进市场卖菜。因道路被挡,程某乙在要求程某甲挪车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程某乙首先动手殴打程某甲(几拳几脚),程某甲没有还手。同时,程某乙打电话给王某某,称被人打,要求其带人前来扯皮。程某甲看见程某乙打电话,于是给涂某某打电话,要求其前来帮忙处置(涂某某当时在村里负责调解工作)。涂某某驾驶其雪佛兰车到后,在与程某乙了解情况的时候,程某甲动手打了程某乙(几拳)。程某乙手握车钥匙还手,涂某某上前拉劝,程某乙以为涂某某是程某甲叫过来给他帮忙的,所以程某乙手持钥匙将程某甲和涂某某均打伤。致使涂某某耳根和手部被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在此过程中,王某某、刘某乙、何某某赶到,何某某劝说程某乙无效后离开,王某某站在一旁观看。
涂某某被打伤前后,给**所社区民警陈某某打了两次报警电话,称菜场有人闹事让其出警,后来又打电话给其侄子凃某某,称自己在菜场受伤,要凃某某带他去医院。当时周某某飞(涂某某女婿)正好在凃某某家中玩,所以凃某某、周某某5分钟左右就赶到了现场,凃某某、周某某看见涂某某脸上都是血就开始殴打程某乙,王某某看见程某乙被打就捡起砖块还手,被对方抢走了砖块,双方发生了互殴。后程某乙冲进了菜场,当听到有人叫喊“拿刀了”,凃某某和周某某等三人(另一人身份不详)就在凃某某车辆后备箱拿了木棍冲过去,正好程某乙手持菜刀从菜场里冲出,双方挥砍中,程某乙手上的刀被木棍打掉,头部也被打伤坐在了地上。经鉴定,程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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