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663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金某某,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份,被不起诉人涂某某作为温州市**有限公司(已被不起诉)实际负责人,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经人介绍虚受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共计税额为人民币147619.27元,并以开票面额6%的金额支付手续费。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当月进行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47619.27元。
案发后,温州市**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于2020年7月23日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涂某某的认罪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抵扣清单、补缴税款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相印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可免除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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