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甲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期间,被不起诉人涂某甲明知女儿涂某乙(已起诉)利用手机APP软件为他人在手机上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营利,仍然接受涂某乙的委托在手机上注册“闲聊”APP、“巴蜀麻将”APP帮助点击红包收取房费计人民币50583元,后将房费交与涂某乙。
2020年4月9日,射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干警将被不起诉人涂某甲传唤到案。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涂某甲将收取的房费人民币50583元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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