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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01957********,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退回永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永安市公安局于2018年7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起诉)于2011年10月成立,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和涂某甲、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马某某、丘某某、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赖某某、汤某某、蔡某某(均已起诉)均为公司股东,其中涂某甲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王某某任总经理。2011年10月15日,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公司股东及永安市****会会员、**乡永安分会会员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转贷他人赚取利差。2011年11月22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及永安市****会年会之机宣传**公司的吸收存款项目,先后向福建省永安****会会员及社会人员63人以月息1.6分至2分不等的利率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存款总额1466万元。公司借款之后分别陆续出借资金给他人赚取利差,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分红。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于2017年12月7日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员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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