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街道**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7日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为食用河鱼,在禁渔期内,在属于禁渔区的仁怀市**镇**村**组**段内使用自制的电鱼机在河内非法捕鱼时被现场查获。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主动在九仓河投放育苗进行生态修复,该修复行为得到仁怀市农业农村局的认定,并出具了生态修复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主动投放鱼苗进行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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