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街道**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7日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为食用河鱼,在禁渔期内,在属于禁渔区的仁怀市**镇**村**组**段内使用自制的电鱼机在河内非法捕鱼时被现场查获。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主动在九仓河投放育苗进行生态修复,该修复行为得到仁怀市农业农村局的认定,并出具了生态修复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主动投放鱼苗进行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