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巷**号**室,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月3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为了赚取利润,从2017年至2018年10月,康**(另案处理)未经批准在广州市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帮客户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康**收取客户人民币后,让犯罪嫌疑人涂某某、沈*甲、沈某乙(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将美元汇入客户指定账户,四人从中赚取汇率差。康**使用其名下银行卡号为62284800885******、62122636020******、62284800885******的银行账户收取兑钱资金151963481.5元。其中,支付兑钱资金18112519元给犯罪嫌疑人涂某某,支付兑钱资金6199699元给沈某甲,支付兑钱资金1987692元给沈某乙。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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