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涂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甲,曾用名涂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绵阳市**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盐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19时许,涂某甲驾驶川BD****小型轿车从绵阳出发往盐亭县云溪镇新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绵盐路(盐亭县高渠镇魏河桥绵阳往盐亭方向100米路口路段)时,与在快车道内停留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四川顺洁机动车司法所鉴定:川BD****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38km/h-44km/h;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涂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涂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付杨某某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甲违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因涂某甲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涂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