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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27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曾发函引导公安机关侦查、退回补充侦查。

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3月24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温龙商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涂某甲支付原告涂某乙借款3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及代理费用10000元。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以(2010)温龙执民字第658号案件立案执行。涂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如下:

1、2010年7月27日,涂某甲母亲胡某某将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建民路39号西首第二层套房售卖给了案外人项某某,2010年7月27日涂某甲妻子温某某收到项某某的购房款34.3万元。该房屋所在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建民路39号宅基地使用权系涂某甲所有。涂某甲未向龙湾区人民法院申报,未将该款用于履行生效判决,而将该款用于归还龙湾农商银行的贷款。

2、2011年7月10日,涂某甲将其持有的温州市百瑞德洁具有限公司10%股权以5万元人民的价格转让给戴某某,同年8月8日完成变更登记。涂某甲未向龙湾区人民法院申报。

3、2014年至2016年期间,涂某甲妻子温某某将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建民路88号一楼以每年23000元的价格出租给胡某某2年。2013年至2014年,温某某收取胡某某租金28000元。涂某甲未向龙湾区人民法院申报。

4、2016年4月18日,涂某甲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拘留15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涂某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决定涂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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