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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Z113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5月23日、7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7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居民涂某乙、涂某丙(被害人)父子将被不起诉人涂某甲家已复垦的祖屋所在地的土地上的石头抬走被张某甲(涂某甲母亲)、涂某甲发现后双方发生争执。其间,涂某乙姐夫张某乙前往现场劝解。双方争执过程中发生打斗,造成杨碧芬、涂某甲、张某乙受伤。治愈后,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双方人员调解医疗费用赔偿事宜,但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7年5月24曰11时许,涂某甲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保安村6组钓黄鳝,途经涂某丁(张某乙之妻,**村**组**号居民)家地坝时双方产生口角,涂某丁手握锄头,涂某甲手持利器,双方发生打斗,随后涂某甲将涂某丁家窗户玻璃砸坏逃离现场。被害人涂某丙闻讯后跑回家,在其家地坝处遇见途经该处的涂某甲,涂某丙持木棒、涂某甲持利器发生打斗。打斗中,涂某甲将涂某丙面部刺伤。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涂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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