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经开刑不诉〔2021〕95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温州市**区**街道**村原报账员、老人协会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日,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3年6月份期间,温州市**区**街道**村老人协会向该村村民涂某乙、陈某某、黄某某各借款30万元,共计借款金额90万元,被不起诉人涂某甲利用其担任该老人协会**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取上述90万元借款后开具了三张收款凭证给涂某乙等三人,而不将上述收款凭证存根做账至老人协会账目内,造成上述90万元的借款未入账,到目前为止尚未归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非法占有故意、具体客观行为等方面尚未查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涂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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