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资中县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栋**单元**室,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配送”的微信群中看到很多人想要购买口罩。许某某想到疫情期间,口罩需求量大,加之自己老婆即将临产,经济压力较大。许某某遂将一些口罩照片发到该微信群中,刘某某看到该消息后,添加了许某某的微信,许某某向刘某某慌称自己有口罩,经过双方磋商,刘某某以1个1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购买3100个口罩,并向许某某微信转款3100元,得到口罩款后,许某某将刘某某的微信删除。2020年2月5日,大足区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将许某某抓获。2020年2月7日,许某某将3100元钱退还给刘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家庭经济困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作案时使用的型号为MP1718魅族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