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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9〕141号

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路**园**栋,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9*******。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股东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白某某、庄某某三人讨论决定,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境外订购的**音箱向海关申报进口,由陈某某负责境外采购和报关进口工作,白某某负责国内市场销售工作,庄某某未实际负责公司工作。具体过程是:陈某某通过个人邮箱与国外供应商美国**公司联系签订音响购货订单,美国**公司通知中国生产商按照订单生产,成品出口到香港。货物可以进口后,陈某某负责确定货物进口低报的价格,再安排公司员工制作虚假的报关资料,交给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代理进口报关及货物运输工作。经计核,2016年至2019年期间,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182704.42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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