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清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清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2********,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7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清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沿舍伯吐镇民主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农家院饭店门前时,被巡逻检查的交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8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清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