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渊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251X,户籍地:蒲城县**村二组,现住蒲城县**小区8号楼一单元401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渊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从本县漫泉路聚义厅饭店门口由北向南行驶至漫泉路与红旗路十字北约50米处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高新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03mg/100ml。
本院认为,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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