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渐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现住枣庄市薛城区**村**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22时30分许,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新区大队民警在**路执勤时,发现渐某某驾驶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路**中学至**路时,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渐某某供述和辩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态度、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